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2047号
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20.52元,由重庆某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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