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初98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原告(案外人):***,女,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案外人):***,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伟佳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苗晓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与机场路往南1.5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慧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北森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建新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伟佳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森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双振
审判员 米秉华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