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139号
原告: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与机场路往南1.5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50991404R。
法定代表人:高慧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343564360。
法定代表人:李剑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岳,男,该公司员工。
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6元,减半收取4418元,由邯郸市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平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再强
书 记 员 陈佩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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