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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9667号之二 原告:***,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系死者***之配偶。 原告:**,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系死者***之子。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156065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城东新区金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732109060W。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宏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雷南路***号****号、328号合力大厦2210、2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0267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市宏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财产保全费2572元,合计3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