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9667号之二
原告:***,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系死者***之配偶。
原告:**,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系死者***之子。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156065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城东新区金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732109060W。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宏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雷南路***号****号、328号合力大厦2210、2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0267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巨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凤山街道办事处、**市宏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财产保全费2572元,合计3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