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2192号
原告:咸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麒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秦都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负责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陕西省旬邑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秦都分公司、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受理后,原告咸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李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