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6民初18388号
原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与被告重庆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华公司”)、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姿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蓝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姿建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蓝华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及违约金19100.28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1月11日,自2024年11月12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华姿建设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8日,原告建研公司与被告蓝华公司签订《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蓝华公司将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发包给建研公司负责施工,固定合同总价为28500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00000.00元,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185000.00元。如蓝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延期超过15日时,每天按照1000元向建研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延期支付超过30日仍未付清剩余工程款时,每天按照2000元向建研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华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研公司出具《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支付担保》),就被告蓝华公司向建研公司支付施工合同项下全部285000.00元工程款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建研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年3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合同上述约定,被告蓝华公司应于2022年3月18日前向建研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但被告蓝华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建研公司50000.00元工程款未付。期间原告建研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及施工合同上述约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50000.00元工程款,并向原告建研公司支付违约金。依据《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对案涉未付工程款50000.00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蓝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情况属实,履行情况也属实,目前下欠5万元工程款属实,但是公司目前没有履行能力,希望与原告协商延期支付,违约金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被告华姿建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案涉合同与华姿建设无关,华姿建设并未为原告出具任何担保文件,原告要求华姿建设对蓝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依据,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华姿建设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8日,原告建研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蓝华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蓝华公司将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发包给建研公司负责施工,固定合同总价为285000元;合同第九条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100000元;乙方完成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施工任务,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甲方一次付清乙方剩余185000元;合同第十条其他规定,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延期超过15日时,延误每天按照1000元支付违约金;如延期支付超过30日仍未付清剩余工程款时,每天按照2000元向建研公司支付违约金。2022年2月17日,根据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载明,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开工日期2022年2月17日,审批意见:经审查,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具备施工条件,同意于2022年2月17日开工。2022年3月3日,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均盖章签字确认。另,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原告项目负责人向被告催收案涉50000元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建研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年3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蓝华公司尚欠原告建研公司50000元工程款未付。现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蓝华公司坚持答辩意见,被告华姿建设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验收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建研公司与被告蓝华公司签订《招商华宇长安玺地下××层××~39轴交T~Y轴局部挡土墙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工程款,原告诉求被告蓝华公司尚欠工程款50000元,庭审中被告也予以认可,故该款蓝华公司应予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一节,本院酌情支持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以其与被告华姿建设存在担保合同为由要求其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并未有华姿建设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原告亦未提供在华姿建设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人员系华姿建设委托代理人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华姿建设承担连带责任一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