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321执保760号
申请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建立村8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68********。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2940号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348419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城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城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经本院审查,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2026)鲁0321民初183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城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