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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327民初2857号 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某某县。 被告:某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甲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林某某,男,福建省某乙市人。 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谋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林某某无法联系,需向被告林某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