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327民初2857号
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某某县。
被告:某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甲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林某某,男,福建省某乙市人。
原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谋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林某某无法联系,需向被告林某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