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719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高家堡镇木瓜村99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中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10号中投国际A座1幢单元5层10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41470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神木市沙峁石角塔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沙峁镇石角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326836791。
法定代表人:***,系该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沙峁石角塔加油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