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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4)陕0103民初3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702015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