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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103民初3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该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案件,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103执恢31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