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770号
原告:西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陇县人,户籍地陕西省陇县,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西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3元,由西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