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82执453号
***、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树款本金780792.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6000.00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854766.12元,执行费10368.00元。生效法律文书(2024)陕05民终1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标的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82执45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