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09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新华大道100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09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新城支行账户6228********人民币1273.51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白塔支行账户1005********CNY0人民币672.76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山县温塘营业所账户6221********人民币106.20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白塔支行账户1016********CNY0人民币77.0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北京路支行账户1810********人民币30.9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行账户6228********人民币28.23元,于2022年9月9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鄂C6××**奥迪牌汽车,于2022年9月5日依法查封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鲁CL××**奥迪牌汽车。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