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4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新华大道100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经常居住地:河北省沙河市。
被申请人: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新城镇西**村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14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账户0782********人民币19.74元,于2022年9月9日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江峰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账户5021********人民币0.00元。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