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40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街道新华大道100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矿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市周村区**粘土矿),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3)鲁0306执保40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王村支行账户1521********人民币65640.00元。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