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784号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新华大道10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13744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平百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梯门镇石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6352937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平百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1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平百成矿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2051.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平百成矿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22051.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