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251号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新华大道10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13744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赤峰广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6105780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
被申请人:赤峰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巴林大街以北平双公路以东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15号楼01012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7GN2MF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广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赤峰市**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113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广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赤峰市**物资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2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广合工矿物资有限公司、***、赤峰市**物资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2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