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1131号之一
原告: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城北路街道新华大道100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平县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1.00元,由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