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6707号 原告: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7.16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