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687号
申请人: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4500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5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34500元,余额方可支取;若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1345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