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55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任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