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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乐环保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552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汇乐环保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52号新区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GH厂房1、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汇乐环保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莞汇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任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