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2266号
原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合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5号楼14层07室。
法定代表人:于洋。
原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合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