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未知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博雅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楼13层B座1313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洁,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解放街北侧第一幢二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刘涛,公司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博雅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2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博雅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博雅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博雅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宇 柔
审 判 员 乌**
审 判 员 杨   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强 国
书 记 员 阿 斯 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