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民辖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4055G。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9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系买卖合同,而非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从双方签订的《砼专业(分部、分项)分包施工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分析,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万祥
审判员 黄晓英
审判员 冉世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