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财保6号
申请人:重庆鑫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4055G。
法定代表人:戴玉峰,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鑫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鑫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金额为200万元书面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鑫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