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006号
原告: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玉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
原告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13元,减半收取计11756.5元,由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