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1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4055G。
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执保54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万元。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合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