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财保124号

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15-1。

法定代表人:戴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玲,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汪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国网能源伊犁煤电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40,000元。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1,040,000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国网能源伊犁煤电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40,000元,期限为3年;

二、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鑫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 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燕

书 记 员   缪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