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202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原告泰安博威科教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达到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7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款的“被告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泰安博威科教装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63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63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补正为“被告山东皇尊庄园山楂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泰安博威科教装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63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63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项在亮
书记员王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