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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民初1635号 原告:琚贻胜,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春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QY849J。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div>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池州天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明月城中村安置房**商服**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6217188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4925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琚贻胜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陵县供电公司、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池州天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 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琚贻胜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琚贻胜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琚贻胜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