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91执21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社区高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NAG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二楼A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4925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9310.33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51905元,违约金75190.5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5.83元(以2619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063元、案件受理费3186元、保全费22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