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2执2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450157X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2249508389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02民初1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02执289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