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787号
原告: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
原告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