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83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931585430。
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