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1908号
原告:鄂州市俊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寒溪路15号3-4栋二单元八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俊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鄂州市俊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应诉。且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鄂州市俊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俊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不能审理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鄂州市俊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