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四街钢城商务大厦707号(工商登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横沟桥镇站前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1)鄂0107民初367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0,000元及利息232,307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9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14,4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2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为38,179.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6,300.1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