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920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毅,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龙角湖武钢13号门。
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鸾,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妮,湖北静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京冶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9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际彩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彭 硕
书 记 员 李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