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祥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泽园现代城2#A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在建湖县安康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祥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祥庆公司)、建湖县交通运输局(下称建湖交通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民
审判员***审判员惠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