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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某公司、句容经济开发区某出租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83民初6081号 原告:句容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 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某出租站。 经营者: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毛某某。 被告:句容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被告:刘某。 原告句容某公司与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某出租站、张某某、毛某某、句容市某公司、刘某某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06元,由原告句容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