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83民初6081号
原告:句容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
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某出租站。
经营者: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毛某某。
被告:句容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被告:刘某。
原告句容某公司与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某出租站、张某某、毛某某、句容市某公司、刘某某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06元,由原告句容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