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陇西县建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2518号之一 原告:陇西县建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0531019563,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东郊甘肃天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9036346W,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九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常海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陇西县建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陇西县建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西县建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西县建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陇西县建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 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