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琼0271行初167号
原告:黑龙江鑫百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56345948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5-1号1单元2层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杭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杭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0200008232383Q,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89号8、9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鑫百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鑫百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鑫百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