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百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合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5704号
原告:北京鑫合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3号楼8层0910室。
法定代表人:邢瑞臣。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5-1号1单元2层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程玉峰。
原告北京鑫合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鑫合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鑫合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称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对方已经付款,故申请撤诉,北京鑫合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合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北京鑫合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