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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13547号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