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123民初3008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6720175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元某某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元某某制冷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247元,退还374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