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1财保22号
申请人:四川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南路20号附9号1栋1单元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现代鑫博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梁江村9组48号。
法定代表人:戎少鹏。
申请人四川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现代鑫博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760,000元范围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蒲江县业丰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蒲江县鹤山镇梁江村土地使用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现代鑫博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76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担保人蒲江县业丰建筑模具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蒲江县×镇×村土地使用权【蒲国用(2××8)第×号】在价值1,7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 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