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184执恢5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执行人: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了首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制措施,将本案并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0184执恢52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4)川0184执恢5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