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3585号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马蹄街博视影城**。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梅,1975年11月20日,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马房坝五一花园**。
法定代表人:许永忠。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天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计2172.5元,由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栀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