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民初1779号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马蹄街博视影城6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6234425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庄,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和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蒲显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073981612P。
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渠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州市圆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柏维